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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

2022年12月13日 17:38:31 访问量:262

博白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(试行)

第一条 为了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,维护我县社会治安稳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》《广西壮族自治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(试行)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凡是向公安机关、禁毒部门举报博白县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中国公民(含港澳台胞,华侨)或外籍人士,符合本办法奖励规定的,予以奖励。

举报人不包含公安,检察,法院,司法,安全,军队,武警,海关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。上述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情况和线索,通过其他人予以举报。

第三条 奖励实行一案一奖。同一案件由多人举报的,依据举报时间先后、作用大小,分别给予奖励;同一案件符合多个奖项的,按金额最高的奖项予以奖励。

第四条 公安机关、禁毒部门根据举报的博白县毒品违法犯罪线索,破获毒品案件、抓获毒品违法人员的,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:

(一)举报制毒工厂(窝点)的,根据案情,每个给予奖励1万元至50万元。

(二)举报涉毒案件的,根据案情,每起给予奖励3千元至50万元。

(三)抓获涉毒逃犯的,根据案情,每名给予奖励3千元至5万元。

(四)举报吸毒、毒驾等涉毒违法的,根据案情,每名给予奖励1千元至5千元。

(五)举报涉毒幕后老板、组织者、出资者、获得者的,根据案情,每名给予奖励1千元至5万元。

(六)举报公职人员涉毒违法犯罪、充当“保护伞”的,根据案情,每名给予加倍奖励。

(七)其他情形应予奖励的,视情奖励。

第五条 奖金的发放。案件破获后,符合奖励条件的,博白县公安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奖金发放。兑奖方式 :现金、转账、移动支付等。

第六条 按照“谁查处、谁奖励”的原则,举报奖金由博白县公安机关负责。

第七条 举报人有虚假举报、陷害他人等违法行为的,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,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,切实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,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九条 本办法由博白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博白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

2021年9月15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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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张志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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